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度工作要点
(2003年4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今年是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第一年。认真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要意义。今年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市的有机统一,围绕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目标和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扎实工作,认真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不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各项工作要注重连续性,加强协调性,突出实效性,增强开拓性,努力使常委会工作有新突破、新发展、新提高。
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法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注重针对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培育和塑造城市精神,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共同规范。
(二)加强立法规划工作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按照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加快推进城市法治化进程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抓紧编制本市立法规划,从整体上对届内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作出规划安排。列入今年常委会审议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主要包括制定3件、修订1件,修改已中止执行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法规24件。要认真抓好年度立法计划落实,加强对各有关方面起草法规草案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确保法规草案按时提交常委会审议。同时,要抓好立法预备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条件成熟的,及时安排审议。
(三)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维护法制统一,坚持立法公正。以改革的精神破解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而本市又亟需立法调整的社会规范,要积极制定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以促进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和社会法律关系调整。立法要坚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减少并从严把握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努力创造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重要作用,探索委托社会有关方面参与起草法规草案的方法和途径。
(四)扩大立法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作用。坚持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实行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其他实际工作者相结合,多形式、多方面地听取社会各界对立法规划、法规草案的意见。编制立法规划时,选项过程要公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立法事项,要向全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审议过程。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制度,在扩大立法民主中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