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对全市商品条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市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8年1号令)及2003年全国条码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启动条码推进工程,正确规范使用商品条码,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中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条码的不法行为,保护合法用户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商品条码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范围
全市各类综合性零售商场、超市、医药超市、医药市场、量贩店、平价商场等单位经销的商品。
二、检查任务的实施单位
我市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信封条码站具体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时间定于2、3、4季度,每季度抽查一次。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在监督检查中要合理确定被检企业和受检商品,减轻企业负担。检查的重点是查处伪造、冒用、使用已经被注销的商品条码,以及应该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商品条码》标准的商品。
(二)在检查中,承检机构要严格按《商品条码》(GB12904—1998),《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4257—1993),《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GB/T14258—1993)标准进行抽样和检测。
(三)承检机构对被判为不合格的商品条码,要立即以“检验结果通知单”形式反馈给经销和生产企业,对外地企业应以挂号信形式及时通知,不合格的报告单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
(四)承检机构要帮促、协助经销企业把好进货关,查验供货商《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各经销企业不得对已使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再强行使用店内码。
(五)被检企业要积极配合好承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六)承检机构于2、3、4季度分别将检测情况以书面材料和统计汇总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
二00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