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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银行划缴税款工作的通知

  为了方便县(市、区)国税局与银行对账,防止账号录入错误,在推广多元化报税的初始阶段,对实行简易申报的个体户,可以采取到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进行批量开户的办法,集中成批地开立存款账户。批量开户时,县(市、区)国税局在多元化报税软件中制作纳入简易申报纳税户基本信息表,并利用软盘等介质传递给银行;银行按基本信息表提供的纳税人情况逐户开户,并在信息表中录入纳税人的开户账号后,以软盘等介质将信息表返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转入报税软件。多元化报税工作正常开展后,对简易申报纳税人的开户问题,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和银行继续采取批量开户的方式,汇总开立新纳入简易申报纳税人的账号。于人民银行对企业纳税人账号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网上报税、电话报税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划缴税款的结算账户及账号。对在银行已经开立基本账户并能用于网上报税、电话报税实现划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再让其开立单独用于缴税的账户。
  三、各市局和银行传递数据时限
  征期内传递数据时限,原则上按批量扣款的时限当天完成,当天不能完成的,各市国税局与银行自行研究确定。但征收期最后一次扣款,各市应于征期的最后一日16时前形成银行待扣款文件,16时30分前向银行传递数据,17时30分前,银行返回扣款结果文本,18时前市国税局接收银行返回文本。
  四、批量扣款时限
  批量扣款时限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确定。考虑到流转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对申报征收期限的不同规定,批量扣款的时间,每月原则上扣款两至四次,具体时间建议为:3日、7日、10日、15日。对上述时限各市国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银行具体确定。
  五、关于多元化申报缴税与银行对账问题
  为了避免出现税务机关与一家银行出现多头对账问题,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国税局与市分行指定的主办行进行对账。税银对账应在扣款次日县(市、区)国税局接收市国税局下发数据,得到成功扣款的笔数和金额后,与主办行对账。税银双方对账的金额和笔数相互一致,多元化报税没有发生错误,划缴税款完全成功。如果划缴税款的金额和笔数不一致,则划缴税款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税银双方应核对各自的对账单,找出不一致的纳税人识别号、账号、金额,查明原因,并分别向市国税局和市分行汇报情况,由市国税局和市分行负责解决。
  六、“待报解财政款项”账户的设立和税款划缴国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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