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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株洲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株洲市
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3]39号 2003年4月15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和《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和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并同时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开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意你市在随供水价格按用户用水量开征0.2元/吨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同时将城区供水到户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1.18元,行政事业用水1.18元,工业用过滤水1.31元,工业用沉淀水1.17元,湘氮工业用水0.79元,经营服务用水1.96元,特种行业用水4.12元。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由自来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和由污水处理企业免收4吨污水处理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实行趸售水价,并在调整水价后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在2004年年底之前完成“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工程改造工作。
  四、你局应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实行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加强按国家和省规定属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的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实行污水处理费全社会公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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