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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防治“非典”期间部分医药用品等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加强防治“非典”期间部分医药用品等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湘价消[2003]65号)


各市州物价局:
  受非典型肺炎影响,我省市场部分与预防“非典”有关的广普性抗病毒药品、中药材和医用器械以及相关消费品出现价格上涨的情况。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就防治“非典”期间部分医药用品等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政府定价的部分大环类脂类、喹诺酮类、广普抗病毒和增强免疫力等药品,如红霉素、阿奇霉素、罗红霉素、盐酸多西环素、盐酸万古霉素、氧氟沙星、利福平、利巴韦林、更昔洛韦、抗病毒口服液、胸腺肽、丙种球蛋白等,各级药品经销单位(包括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任何单位不得突破(部分品种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如附表一)。
  二、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中药饮片,仍按我局湘价消[200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中药饮片出厂、批发实行同价。含税出厂(批发)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费)+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零售价格=含税出厂(批发)价×(1+流通差价率)。其中,出厂(批发)环节损耗率、各项费用标准根据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利润率为5%;零售环节流通差价率最高不超过30%。中药饮片价格的制定,可以由经营单位按上述办法制定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限价,下达所属经营单位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三、对属于市场调节价、价格明显上涨或有可能明显上涨的中药材、抗病毒药品,医用器械、卫生材料以及相关消费品,如呼吸机、口罩、消毒水(液)、艾条、喷雾器等,根据《价格法》规定和省政府授权,实行价格行政干预措施。即:对确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生产环节实行销售利润率控制,流通环节实行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经营差率制定销售价格。(一)生产环节出厂价中销售利润率不超过30%。(二)批发环节销售价格=实际进货价格×(1+进销差率),进销差率不超过15%。同一品种在同一市场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三)零售价格=实际进货价格×(1+进零差率),进零差率:以单位商品进货价为基础,单价在100元及以下的30%,100元以上及500元以下的25%,500元及以上的20%。严禁经销单位以零售价购进再加价销售(其中实行差率控制的中药材品种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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