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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部分调整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部分调整氯碱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
(浙价商[2003]148号 2003年4月16日)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我省氯碱行业生产企业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其氯碱生产用电价格规定如下:
  (一)氯碱生产用电中折让电量的价格按原省计经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21家重点用电企业折让电量和折让差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503号)规定执行。
  (二)氯碱生产用电中折让电量以外的用电价格在2000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对应的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75元(含国家规定0.03元/千瓦时的优惠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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