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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审核认定工作要以原劳动部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为依据。
  1、按照原劳动部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本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审核认定企业特殊工种名录时,经对照文件,凡企业现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国家规定完全相符的,应予认可;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不符的,以及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的,一律不予认可;由于技术改进、工艺改革、设备改造,或者由于原料的变换等,从根本上已消除有害健康因素的,应在审核认定时提出取消意见。
  2、对某些企业的某些工种能否参照其它行业规定执行问题,应首先查看原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有无准许参照执行的规定。对有规定经批准可参照其它行业规定执行的,凡经原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列入的特殊工种,工艺设备、劳动条件无变化的,应予认可:对未正式批准列入的工种,如果工艺设备、劳动条件等确实符合特殊工种范围,在国家没有统一认定办法之前,经审核批准,原则上可准许规模较大企业下属的不属于本行业生产性质的分厂、车间(如煤炭企业下属的机械厂、水泥厂等)参照其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执行。除此之外,对少数通用工种(如生产锅炉 司炉工、人力装卸搬运工等),经审核批准也可参照执行。具体审核批准程序:由企业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和有关工种的工种性质、劳动条件等情况,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实地查看组织检测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审查批准。对原中央行业主管部门一直没有规定可参照其它行业特殊工种规定执行的,只能按其本行业的特殊工种范围审核 认定本企业的特殊工种名录,一概不准参照其它行业规定扩大特殊工种范围。
  四、这次清理规范企业特殊工种只是按现行规定对执行不当的进行清理规范,而对国家未明确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无论其现劳动条件状况如何,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暂不研究认定。
  五、对曾有特殊工种但已关闭、破产的企业,不再审定其特殊工种名录。对已转产的企业,按其转产后的特殊工种设置审核认定。对关闭、破产、转产前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人员仍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六、对以前未执行过特殊工种规定的事业单位以及近年来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暂不作特殊工种范围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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