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减免税审批应遵循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逐级返回的程序,审批结果由税务所、综合业务科以书面形式(《减免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戳。对审批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税务所或征收窗口进行公示。
四、减免税情况统计
㈠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期内要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所、征收科要按“5种减免类型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分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台账,按月登记减免的税额,填写“下岗失业余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计表”,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上报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按月汇总,按季(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㈡由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会造成部分国地税交叉户和纯地税户由交税单位变成不交税单位,影响地方税收收入。因此,各县(分)局要加强由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而对地方税收造成影响的调查,并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㈢建立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税务所、综合业务科(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要分别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门档案,“一户一档”。
㈣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定额管理的,应按有关规定分税种分别统计减免的税、费。
五、减免税的监督及管理
㈠各县(分)局要做好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和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案。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县(分)局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㈡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㈢各县(分)局要搞好本地区年检和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