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收减免一律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凡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的地方税收一律由县(分)局审批。
㈡减免程序
1、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⑴减免税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副本;
⑶税务登记证副本;
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⑸企业财务报表;
⑹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⑷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证明;
⑸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⑹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⑺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⑻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⑼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⑽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
⑶《再就业优惠证》。
4、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的企业、个人减免税申请统一由税务所受理(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办理企业减免税由综合业务科受理)。税务所、综合业务科在接到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对书面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备案,并派人(不得少于两人)实地调查、核实,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核确认表》,税务所应于15日内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核确认表》及相关资料报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根据减免税审批权限,属市局审批的,于2日内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在7日内协调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由市局局长办公室做出批复;对从事个体经营属县(分)局审批的,在7日内由县(分)局局长办公会做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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