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本地税发[2003]34号 2003年4月8日)
各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㈠下岗失业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财税[2002]208号)
㈡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政发[2003]9号)规定:
凡在我市境内城镇居住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
㈠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同时免征地方教育费。(辽财预[2003]68号)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2]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