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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
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合理有序流动,保护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就业管理、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引导,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强化政策引导,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取消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取消专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设置的审批、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对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尊重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的权利,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城乡劳动力求职就业使用全省统一免费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增加其他限制条件。国家对有特殊技术资格、文化程度条件要求的行业、工种要实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标准。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身份证》等实加证件。各级政府及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要严格执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规定,不得将遣送对象范围扩大到农民工,更不得将农民工强制遣送和随意拘留审查。
  二、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凡目前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今年5月30日前补签完毕。劳动合同内容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备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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