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按照“巩固、完善、调整、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的力度,完善收费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涉农价格与收费行为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3、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正常的农村市场价格秩序。当前要重点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对在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以及农民建房收费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的行为进行治理,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要治理涉及农民的教育、药品医疗、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中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整顿和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要强化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着重抓好农村各类商店以及农资站、农机站、加油站、医疗单位、餐饮旅馆、公用电话以及农村城镇建设中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要充分发挥价格社会监督作用,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4、加强和改进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要做好对农产品成本、收益的常规调查和直报调查,做好对农户种植意向、品种调整、农资购买情况、农户存粮售粮情况的专项调查,做好农村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反馈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民关心的地域性农特产品价格的监测,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体系、帮助农民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发挥作用。
5、要加强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其他“热点”价格和收费问题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领导,完善农村价格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一)加强对农村价格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价格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经常听取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农村价格工作,支持和帮助价格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农村价格工作的任务,明确一位乡镇领导分管价格工作,并将其列入政绩考核内容。有关部门应对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二)对农村价格工作实行层层指导,分工协作。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是全市价格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由一把手分管农村价格工作,并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经常分析研究农村价格形势,加强指导,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价格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充实农村价格工作力量,强化农村价格工作职能,真正把工作的重心转到农村价格工作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