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乡(镇)一级价格监督组织。乡(镇)一级价格监督组织是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基础。要在全市各乡镇建立群众性的价格监督组织,名称可统一为“××乡(镇)价格社会监督站”,站长由区、县(市)物价局发文聘任,不单列编制。各级政府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乡(镇)政府要尽可能帮助解决价格监督站的办公用房。
(三)在乡(镇)所在地和行政村聘请群众义务价格监督员。乡(镇)、行政村的群众义务价格监督员是农村价格社会监督的主体,受乡(镇)价格社会监督站领导。群众义务价格监督员的聘用应坚持义务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从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价格主管部门要明确义务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明确基层农村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乡(镇)价格社会监督站受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贯彻工作;做好价格信息服务,为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价格和成本信息。
2、协助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负责本区域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推广、更新、维护、管理工作。实现收费依据合法、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监督机制完善、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工作目标。
3、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协调价格矛盾,监督农村市场价格运行秩序。
5、举报价格违法行为。通过设立价格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6、承办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当前及以后一个时期,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重点是:
1、完善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经营服务价格、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执收。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收费和服务,禁止搭车收费,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