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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涉及“三农”问题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顺利推进全市农村税费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树立正确的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农村价格工作是落实党和政府农村工作政策的重要环节,是物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市的农村价格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新形势下我市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根据党和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管理、监督、调控和服务的职能,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服务,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和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确保农村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建立完善基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
  我市农村价格监督管理要以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群众性的价格监督组织,在村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区县(市)、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一)稳定并加强区、县(市)级价格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价格管理网络的中心和枢纽,起着直接领导、业务指导和具体协调的作用,是做好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将工作重心下移,使农村价格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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