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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3]16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病历复印费等的函》(津卫财函(2003)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本市医疗机构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等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为:
  A4、B5纸每张0.5元;A3、B4纸每张1元;CR复印片每张50元;复制录象带、光盘按进价加收30%收费。
  上述收费属经营性收费,请通知有关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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