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本市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3]16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病历复印费等的函》(津卫财函(2003)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本市医疗机构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等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为:
A4、B5纸每张0.5元;A3、B4纸每张1元;CR复印片每张50元;复制录象带、光盘按进价加收30%收费。
上述收费属经营性收费,请通知有关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