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公布板蓝根
颗粒等四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计电[2003]17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板蓝根颗粒等四种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以上药品,自2002年4月25日起一律按不高于附表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这四种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字(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
三、在我区销售的原备案的外埠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招标采购药品价格低于此次规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