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的批复
(闽政文[2003]158号)
省教育厅、福建师范大学:
省教育厅闽教发(2003)63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国家教委《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师范大学与福建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盈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开发总公司合作举办协和学院。校址设在福州市上三路,由举办者租赁福建师范大学上三路校区150亩土地及有关教学设施作为首期办学使用,以后由合作者视办学规模扩大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提供办学用地及有关设施。
二、协和学院为福建师范大学的民办二级学院。福建师范大学负责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并保证办学质量。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相对独立管理。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5000人。
三、协和学院办学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办学方案和学校章程,并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学院办学所需资金及设施由合作者负责提供,以确保学院各项建设、教育质量和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和福建师范大学不负责协和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四、协和学院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学院主要面向全省招生,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者,颁发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毕业证书,并以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名称具印。
五、协和学院要建立党、团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学、生活秩序的稳定。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