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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和商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防治“非典”相关药品
和商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吉省价综字[2003]8号 2003年4月22日)


各市、州物价局,各医疗、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近一时期我省与防治“非典”相关的部分药品和商品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决定对部分药品和商品实行临时控制措施,并加强对市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要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对涉及防治“非典”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及相关商品,实行临时性的差率(利润率)控制。
  (一)对预防“非典”的有关中药饮片及配方,批零差价率不超过40%;制成的汤剂,允许加包装成本费。
  (二)对预防“非典”的有关抗病毒药品和涉及提高免疫力、增强抵抗力的药品,包括消毒用品,采取控制销售利润率和经营差率的办法:
  1、生产环节的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5%;
  2、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不超过25%;
  3、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不超过25%。
  (三)对口罩等预防“非典”的卫生材料,进销差率不超过25%,批零差价率不超过35%。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与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和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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