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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
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23号 2003年4月23日)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提高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龙政呈[2003]10号)收悉。龙景公路2000年10月竣工通车以来,由于收费标准偏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偿还建路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字(1998)146号文件执行。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调整后龙景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9座以下载客车辆
  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
  40座以上载客车辆
  1、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和港田三轮车):每次征费1元;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3元。
  2、拖拉机:(1)对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业物资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小型拖拉机免征车辆通行费,营业性的每次2元;(2)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拖拉机每次征费3元;(3)4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次征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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