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
相关商品价格实行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云计电[2003]09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针对近一时期我省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价格上涨过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价格工作在维护市场稳定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防治“非典”药品价格监管的要求及《
价格法》第
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实行限价管理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我省第一批列入限价管理的防治“非典”医药用品范围。根据目前我省医药用品价格变动情况,我省第一批列入临时限价管理的医药用品为:凡属卫生部批准推荐作为防治“非典”中药处方配制的中药(含处方用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剂和口罩。
二、限价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对卫生部推荐中药处方配制的中药(含处方用药材和中药饮片)价格实行利润率、进销差率和提价申报制度管理。具体是:
1、自4月16日以来生产配制防治“非典”中药品种价格上调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药店,必须向同级计委实行提价申报。各地对主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药店申报的药品价格要特事特办、及时审定,审定后的价格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2、对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出售推荐处方的防治“非典”的中药饮片实行利润率控制,其最高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生产企业按规定配制的上述产品必须直接向医疗单位、零售药店或消费者出售,严禁增加销售环节,哄抬价格。
3、减少流通环节,对流通环节和医疗单位实行差率控制。省内中药材按合理流向的原则,从产地(或省外进货地)到销地的批发流通环节不得超过两道,同一城市的批发流通企业必须直接向医疗单位、零售药店供货或向消费者零售。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只能向消费者零售。各药材经营流通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经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处方中的中药材,各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0%。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剂和口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减少环节、打紧费用、补偿必要合理成本的原则确定当地最高限价。昆明市消毒剂和口罩最高限价品种和具体限价水平由我委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