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一)4月17日至4月22日为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各级地税机关应联系有关媒体对本次清查行动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让纳税人通过多途径了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奖励办法,对举报案件查实后要对举报人及时给予奖励。
(二)4月22日至4月30日为纳税人自查自纠阶段。通过前一阶段的宣传发动,要求纳税人对照《通告》进行自查自纠,到税务机关补办登记,补缴税款。
(三)5月1日至5月20日为重点清理检查阶段。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各地实际,把登记、征管、稽查等力量组织起来,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查核实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组织入库,做到边清查边纠正边入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30号文通知精神,省局即将布置开展建筑安装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各地在打击假发票活动中,要把建安业作为一个重点进行清理。
(四)5月21日至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地要通过清理检查工作,掌握准确的纳税户数,摸清税源分布情况,分析漏征漏管和发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四、清理检查的政策界限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的政策界限为:
(一)凡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5月1日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予处罚;补缴税款的,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二)凡于5月1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
(三)发票清查凡在上述时间前自查自报自纠的,对有关问题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依法从轻处理。
五、清查工作的要求
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汇报清查情况。清查工作要分阶段向省局汇报,并及时简报清查动态。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局应于2003年6月10日前将清查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发票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省局征管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