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冀北电网农村居民
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3]43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唐山、廊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我省一期农网改造已全面完成,并自2003年3月1日起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根据一期农村电网改造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费费用的变化情况,决定同价后对各县(市)供电企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冀北电网各县(市)供电企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维管费标准如附表;农村其它各类用电维管费标准不变。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管费单独列账,依据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