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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冀北电网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冀北电网农村居民
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3]43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唐山、廊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我省一期农网改造已全面完成,并自2003年3月1日起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根据一期农村电网改造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费费用的变化情况,决定同价后对各县(市)供电企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冀北电网各县(市)供电企业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维管费标准如附表;农村其它各类用电维管费标准不变。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管费单独列账,依据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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