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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防治“非典”
医药用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浙价电[2003]27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坚决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保障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所需的口罩、消毒液、口腔体温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品种、具体方式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要既有利于平抑物价、维护市场稳定,又有利于促进生产、保障供给,统筹兼顾生产、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的对策建议,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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