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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一、备案报告;
  二、声明书(详见附件一);
  三、条款费率备案表(样本和填报说明参见保监发[2002]26号文件附件3);
  四、总公司同意在北京地区使用该条款费率文件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同意该条款费率文件复印件;
  六、条款文本(书面材料、文本磁盘(仅条款备案时提供));
  七、法律责任书复印件(参见保监发[2002]87号文件附件一);
  八、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费率方案文本复印件;
  九、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费率测算报告复印件。
  十、北京保监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该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十项为备案条款费率时均须提供的材料,第七项仅适用于条款备案,第八、九项仅适用于费率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向北京保监办报送条款费率备案材料之日起,即可使用。
  第十条 公司申请调整费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调整费率请示(包括调整前水平、调整后水平和调整原因,并以列表方式说明);
  二、声明书(详见附件一);
  三、费率审批表(样本和填报说明参见保监发[2002]26号文件附件3);
  四、总公司同意保险公司在北京地区使用该费率文件复印件(该文件应包含已对本条第六项内容进行了全面、客观、科学地审核的承诺,并应对各项内容逐一进行简要评价和说明,如调整前后说明、调整前后业务分析和预测、测算数据来源和处理、费率测算方法、费率公式、测算数据情况等);
  五、条款文本;
  六、费率方案文本,主要内容:
  (一)费率制定或调整说明;
  (二)制定或调整后的经营情况预测;
  (三)费率表和费率表使用说明;
  七、费率测算报告,具体包括:
  (一)上一年经营情况分析;
  (二)费率公式:纯费率公式和附加费率公式;
  (三)测算数据:标的的经验损失率、预期赔付率、预期各项管理费用率(应单独列示代理人手续费比例)、预期利润率、调整因素等(以列表形式报送);
  八、样本测算情况(具体说明见附件二)
  九、北京保监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北京保监办自收到完整的费率报备材料之日起(以收文日期为准)三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报告条款费率社会公告情况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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