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对“非典”消毒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电[2003]29号 2003年4月2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省非典型肺炎的消毒防治工作,规范当前社会性消毒服务机构有偿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成立的消毒服务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非典”消毒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二、消毒服务机构开展“非典”防治消毒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消毒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收费标准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制定。
三、消毒服务机构开展“非典”防治消毒服务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以及不按规范要求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