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3]84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各站、办、中心,市设计审查办,市市政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依据有关法规,经研究制订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文明城市和“清洁武汉、美化家园”的号召,促进我市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109号令)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有关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上述单位项目责任人。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的市、区(含开发区)建设管理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亦纳入公示范围。
二、公示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示: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问作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工渣土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进行硬化,
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冲洗不达标,造成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
污染路面的;
(三)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进行覆盖,
(四)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次日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扰民现象的;
(五)结构主体立面及道路施工封闭严重破损不达标的;
(六)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三、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