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第一条’”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1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