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青计价格[2003]386号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各州、地、市计委:
近一时期,由于受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我省部分药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为做好疾病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号)规定,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对部分药品实行临时差率控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凡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国家计委和我委已制定零售价格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价格。
二、鉴于我省不生产板兰根(含颗粒、片剂、口服液等,下同)和抗病毒口服液及大多数中草药,为这些药品销地的实际情况,依据这些药品近期的市场变化情况,为控制价格水平,采取临时差率控制措施。具体办法为:板兰根、抗病毒口服液和中草药的批发价在从省外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0%的差率制定,零售价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的差率制定;零售企业直接从省外购进,零售价在进价基础上顺加20%的差率制定。为避免层层倒手加价,从省外购进价到零售价间的最终差率不得超过25%。凡未制定政府定价的药品可参照执行。
三、医院自制制剂严格按我委《关于转发的通知》(青计价格[2000]949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即: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率构成。各医疗机构在接本《通知》2日内需将本院自制制剂零售价格向我委(价格处)备案。
四、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五、各药品经销企业和各医疗机构要顾全大局,维护社会稳定,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药品供应,确保药品质量,稳定药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