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
关于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3]98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宁计生函字[2002]6号)收悉。根据国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713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当事人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时,可向当事人收取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每人次400元;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因当事人对市级(设区的)医学鉴定有异议申请复鉴时,可向当事人收取病残儿医学复鉴费每人次600元。
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相应的医学鉴定时,须严格按照国家《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执业规范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