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准产证复印件;
(三)产品样品;
(四)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样稿;
(五)产品执行标准;
(六)产品的自检报告;
(七)产品配方。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委托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申报产品按喂养对象和喂养阶段,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出具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条 市农业局自收到复核检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文号核发工作;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之其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产品命名应当符合《饲料标签》和《饲料工业通用术语》规定。
第七条 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一)单一饲料:渝饲单字××(××××)×××;
(二)浓缩饲料:渝饲浓字××(××××)×××;
(三)配合饲料:渝饲配字××(××××)×××;
(四)精料补充料:渝饲精字××(××××)×××。××:表示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编号;××××:表示核发产品文号时的年份;×××:表示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已获该类产品文号的序号。
第八条 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发手续。
第九条 产品批准文号限于被批准的企业在其被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并已变更准产证的,企业应当办理产品文号变更手续。
第十条 产品批准文号应当在标签上标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批准文号失效:
(一)产品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批准文号逾期的;
(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两年未生产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批准文号:
(一)弄虚作假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