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六)厂区布局图;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五条 申办饲料准产证,应持前条规定内容的申请书向生产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区县(自治县、市)饲料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完成书面审核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之其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饲料准产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经考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换发饲料准产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饲料准产证: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准产证规定生产范围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重新办理饲料准产证:
(一)异地生产的;
(二)设立分厂的。
第九条 饲料准产证号应当在标签上标注。
第十条 饲料准产证格式由重庆市农业局规定。
第十一条 审查、核发饲料准产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取得《准产证》。
重庆市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饲料的,其产品必须取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三条 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