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准产证
管理办法》、《重庆市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03]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局:
《重庆市饲料准产证管理办法》、《重庆市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4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饲料准产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生产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饲料的,应当取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准产证。
第三条 取得饲料准产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与产品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应工作2年以上,检验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应工作3年以上,特有工种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有符合工艺流程要求的生产设备,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相对分开,生产车间布局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消防设施,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三)有质检部门,并设有仪器室、检验操作室、留样观察室,有相应的检验仪器,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四)有岗位责任、生产管理、检验化验、标准及质量保证、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厂区卫生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申办饲料准产证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生产设备清单;
(三)产品目录;
(四)检验仪器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