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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自动进口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宣布失效,失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自动进口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费[2003]70号 2003年4月28日)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自动进口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湘外经贸函[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自动进口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30元(含上交国家外经贸部每证10元)。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工本费由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向机电产品经营企业发放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时收取,你厅应通知执收单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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