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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四)‘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其他报批程序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50号 2003年4月2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


  为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能够顺利实施,并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应的减免税审批行为,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提出如下具体操作意见: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下称“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其具体减免税程序如下: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需要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或企业(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应向其主管地征管局或税务所申请并报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中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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