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实施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数不得少于7个。
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城区绿化养护项目,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可实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3个以上具备条件的单位发出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对未经批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绿化养护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养护经费。
八、招标人应当具备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履行招标投标全部程序的能力。
九、投标人必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十、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十一、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养护金额的10%。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自行退出投标或中标后拒签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十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开标、评标、中标活动,在市绿管站的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效:
(一)标书未按规定密封;
(二)标书未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标书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四)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开标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