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在应对非典型肺炎
特定时期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处理办法
(晋价检字[2003]123号 2003年4月28日)
各市、地物价局:
为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稳定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据《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现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应对非典型肺炎等突发事件特定时期查处医药用品与相关商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件明确如下处理办法:
1、经营者拒绝提供、不按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当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经营者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或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