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证券公司收费问题的批复
(津价费[2003]172号)
南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证券公司收取过户费问题的请示》(南物发(2003)3号)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证券公司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市物价局备案,并在经营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二、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三、证券公司未超过国家规定的交易佣金最高收取标准,并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即可认定为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