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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局内、局间收付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局内、
局间收付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51号 2003年4月24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中“铁路局内、局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收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对下列铁路内部单位之间的收付费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暂不征收营业税。
  一、铁路专项工程收入:铁路线桥工程(包括平面改立交)收入,水电工程收入,绿化工程收入,铁路房建工程收入,电务工程收入,通信信息工程收入。
  二、铁路运营配合服务收入:人工劳务费收入,集装箱使用费收入,蓬布使用费收入,运输、装卸服务收入,委托装卸组织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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