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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五、火车站、汽车站、水上客运站、出入境海关,都要对落地八桂人员填写健康调查表,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排查,发现可疑病人立即进行检查和处置。
  六、民航、铁路、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要反复做好消毒工作,经过检查发给消毒标志,对不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准上路,不准营运。对所有的公共场所、宾馆旅社、集体饭堂、饮食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搞好消毒工作,控制“非典”病毒的李生和传播。
  七、对2003年4月1日以后从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等国内和国外疫区以及香港返回我区的各类人群,外籍、港澳台来桂人员,医院重点接诊的医务人员以及与“非典”病人(含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均要进行个案询问调查和严密监测,及早发现输入性病例,给予及时处理。尤其是从广东务工返乡人员和旅游人员,各县、乡、村要及时掌握他们的姓名、地址、健康状况,建立档案,一经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并隔离观察治疗和跟踪调查。
  八、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门的“非典”防治工作,特别是对中小学、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农村集市、城镇公共场所等人群密集的地方,要加强防疫工作和采取监测措施。对在桂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健康采取保障措施。
  九、旅游部门要暂时停止国内游的组接经营活动,避免人群大面积的流动而可能造成疫情的扩散。
  十、公布“非典”治疗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完善救治设施,设置专门救治交通工具,建立严格值班制度,方便病人就诊。不是定点的医疗机构要落实首诊责任制,在接诊患者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违反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的患者,要实行免费治疗。
  十一、要高度重视对医务人员的安全保护,特别是对直接接触“非典”病人的医务人员要配备有效的防护设备并实行保健补贴。
  十二、做好防治“非典”所需的医疗物资和药品的供应,加强对涉及“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的专项检查,对哄抬物价者,要进行严厉惩治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当前要注意报道我区疫情防治工作情况,公布疫情。同时,要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非典”的基本知识和防治常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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