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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内容重要或复杂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市法制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部门应当将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
  (一)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我市实际或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二)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二十七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规章送审稿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十八条 市法制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法制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章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未列入规章立法计划,以及未经市法制部门统一审查的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不予审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法制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三十条 市法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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