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召开立法听证会的程序按照
《条例》第
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主动协调;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上报,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法制的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决定,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法制部门统一审查。
第十八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一式5份;
(二)规章送审稿正文一式50份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说明一式50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书面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附有论证会、听证会记录一式5份;
(五)有关法律依据一式5份;
(六)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调研报告、国内外立法资料等)一式5份。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起草规章的基本经过;
(三)拟设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市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法制部门统一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审查应当实行立法咨询制度。立法咨询员按照规定对政府立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立法咨询员由市法制部门负责聘任。
第二十三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