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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它需说明的事项。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立项申请单位附送规章初稿。
  第七条 公民、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法制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市法制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答复建议人。
  第八条 申请规章立项的,申请单位应当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市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结合立项必要性、可行性、成熟性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分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和立法调研计划。
  第十条 规章立法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有关单位拟增加的计划外项目,按照本规章规定由市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增补为当年规章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或暂缓立项,并书面通知申请部门。
  (一)立法思路不符合《立法法》《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立法调研的;
  (三)立法条件不成熟,必要性不充分、不客观的;
  (四)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立法计划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起草。市法制部门应当对规章起草工作进行必要的立法指导、协调。规章涉及若干职能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起草或者由市法制部门起草。规章内容重要或复杂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市法制部门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立法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法制部门书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起草单位未按期完成起草工作,又不向市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市法制部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报送。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市法制部门可派人列席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起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县(区)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组织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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