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
(2003年4月3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市人民政府规章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
《立法法》和
《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协调、论证、审查、修改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法制部门。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有关的法律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拟采取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