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9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