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在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扣除。
(二十一)军队专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0.5%内据实扣除。
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各级地税部门在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竞争。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严格管理,依法治税,在税收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充分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凡是政策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凡是国有、集体企业能享受的,按规定民营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使民营企业之间、民营经济与其他经济之间实现公平竞争。
(二)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文明办税,建立健全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等在内的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239号),在办理税务登记和推行电子申报中,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禁止乱收费。要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减少纳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认真落实“纳税即申报”的“双定户”简易申报制度,简化、优化办税程序;推行“税银联网、委托代缴税款”或委托银行网点代征税款、网上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推行对地处偏远的小额纳税人或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双定户”实行简并征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