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6.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
(九)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业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在《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和《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内)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取得了福利企业证书,进行了联合年检,符合福利企业性质和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十一)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规定可享受下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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