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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冀地税发[2003]3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已成为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02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已达50.6万户,全省地税系统征收个体民营经济税收24亿元,占地税税收总额157.3亿元的15.26%。民营经济的发展,对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优惠到位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对民营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对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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