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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医药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的
医药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粤价[2003]13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制止和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决定从4月27日起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
  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饮片、卫生防护用品及医疗器械。
  二、实行价格干预的方式
  (一)对列入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品种利润率控制,每种产品的销售利润率不超过15%。
  (二)对销售列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23种中药材实行差率管理,按实际进货价顺加的购批差率控制在15%以内,顺加的批零差率控制在30%以内。具体品种为:
  贯众、银花、藿香、黄芪、甘草、苍术、防风、白术、沙参、板蓝根、大青叶、野菊花、鱼腥草、黄连、连翘、蝉衣、僵蚕、柴胡、草果、淡豆豉、党参、佩兰、太子参。
  (三)对下列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品种和限价如下:
  1、医用口罩:
  12层纱布口罩 3元/个
  16层纱布口罩 4元/个
  一次性口罩 0.8元/个
  活性炭口罩 10元/个
  2、体温计:
  水银体温计3元/支
  电子体温计(上海产)50元/支
  3、消毒水:
  过氧乙酸溶液(A+B)500g×2瓶 20元
  强力消毒净500g瓶 12元
  4、医用酒精250ml 瓶6元
  三、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省确定的范围,补充相关的品种和规格,也可在省物价局规定的销售利润率、购批差率、批零差率和最高限价范围内核定当地的幅度和具体标准,但需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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