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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医疗用品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
医疗用品价格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
(宁价商发[2003]80号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药品、医疗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近期,我区涉及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部分药品、医疗用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委《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价格监督和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为稳定市场物价,并保证医药用品的生产和供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防治“非典型肺炎”主要使用的药品、医疗用品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实行差率控制及限价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药品、医疗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药品、医疗用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管等工作,确保货源、稳定价格,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二、凡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含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确因原材料涨价或进价过高,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程序如实申报成本或进货价格依据,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或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厅经过审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政府补贴。
  三、凡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防治“非典型肺炎”主要使用的药品和医疗用品,自本通知发布起实行临时差率控制措施。具体办法为:批发价,在区外进货价或区内出厂价的基础上顺加不超过20%的差率制定;零售价,在批发价的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5%的差率制定;零售企业、单位直接从生产企业进货的,零售价在出厂价的基础上顺加不超过25%的差率制定;区内产品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5%,为避免层层倒手加价,从区外进货价或区内出厂价到零售价间的最终差率不得超过35%,不得以零售价购进销售。各经销单位必须保存完整的进销货票据,留存备查。
  四、各级卫生防疫等部门对车站、机场的候车(机)室、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及重要公益事业单位的消毒一律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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