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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改制后的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九)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含五年)的职工,确实无岗位安排的,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原进入再就业中心期满或者提前出中心,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能再回原单位参加改制。
  (二十)对原主体企业职工改制后不再由改制企业安置的,原主体企业也可按劳动法二十六条三款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八、改制分流的操作程序
  (二十二)“三类资产”的界定与审核
  主体企业依照前述“三类资产”的标准对有关资产进行界定;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对所属企业界定的“三类资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分别报主管委和财政局备案。
  (二十三)改制分流方案的制定与批准
  1、提出改制方案主体,主体企业提出改制分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改制企业基本情况、资产处置情况、改制形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和职工安置办法等。
  2、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主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3、资产清查与财务审计。由主体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全面核实改制分流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
  4、资产评估。企业进行改制分流,其主体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当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制分流所涉及的资产,按照《固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5、方案的批准。改制分流方案经投资主体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主管委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各部门在正式受理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二十四)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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